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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例: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时间:2018-12-03 发表人:

小微企业


2018已进入尾声,这一年,“成都代理记账”言成小编陪着大家第一时间分享税收新政、梳理办税操作、发布热点问答、回应社会关切……今天,就来整理部分有关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实例。

问:小规模纳税人,上季度有收入超过9万,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现这季度收入只有8万多,是否可享受小微企业一季度不超过9万免税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的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若本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则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开具“广告发布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么取得的“广告发布费”以及“广告策划费”可以抵减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相关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问:公司有个项目在外地进行专家评审,能否在项目评审地的国税局网站开具专家劳务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该专家若是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具体操作请咨询该专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部分实例,更多税收政策,就在成都代理记账-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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