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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减税成效的影响是怎样的 ?
时间:2018-08-17 发表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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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成都资质代办-言成商务看到一篇《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周年评估报告》,里面的内容与我们建筑业息息相关。那么,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减税成效的影响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四大行业中,建筑业与其他行业减税比较,因为涉及了新老项目、清包工和包工包料、分包和转包等业务,使得直接减税和间接减税差异等情况较为复杂。那这对建筑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

影响一:

除了建筑业拥有大量小规模企业实施简易征税外,对于清包工、甲供材料,以及处于新老交替中的旧项目,建筑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征税。

由于营改增后3%简易征收率按不含税价计算的适用征收率2.91%,与营改增前营业税适用税率3%比较,减负率不到3%,与建筑业总体减负水平比较接近;

影响二:

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为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由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按不含税价换算税率为9.91%,使下游企业因增加抵扣而大幅减税

下面成都资质代办-言成商务将列举一例,来具体说明如何应对这些影响:

例: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应缴营业税=100万元×3%=3万元,在进项可抵扣增值税6.91万元情况下,应纳增值税=100万元÷(1+11%)×11%-6.91万元=3万元,与营业税持平。但该建筑施工企业可最高开具9.9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9.91万元,下游企业间接减税是试点企业应纳税额3.3倍=9.91÷3,减税更多体现在产业链。

措施一:合理平衡建筑业税收负担

在对建筑业调研中企业也反映一些有待完善和改进的政策问题,主要是简易征税和预收款征税。

措施二:合理平衡甲供材料税收负担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制度规定,采用甲供材料从事建筑施工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企业,既可采用一般纳税人正常纳税,也可选择简易征税,但现实情况是选择权往往不在建筑企业。

一些建筑企业反映在承接甲供材料项目时,甲方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往往强制要求建筑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按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因较少进项税抵扣税负较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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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三:调整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现行增值税政策制度规定,对建筑业预收款要征收增值税。

其中,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实施简易征税办法纳税人征收率为3%,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按11%适用税率征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收款按11%适用税率征税相比较营业税按3%适用税率征税,使建筑企业在取得预收款时纳税多,而进入施工期后纳税少,不但使月度之间纳税额和企业税负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而且占用了企业部分现金流而加重企业负担。

从平衡月度之间税收,合理企业税负,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考虑,有必要改进预收款预征方式。可考虑调整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收到预收款时不确认发生纳税义务,只对其按3%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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