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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开票和认证都变了~
时间:2019-02-19 发表人: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新政


近期,成都代理记账-言成小编了解到,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新政密集出台啦!发票开具、发票认证,增值税减免、增值税防伪措施等都出现了重大变化!变化太大,建议财务人收藏学习~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1、2019年3月1日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2、2019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3、8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应该参见财税2016年36号规定。

二、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勾选认证不再限制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三、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为征税率—3%或5%。

五、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具体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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