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全环节的个税征管作出系统规定。

如果你的企业实控人、高管或家族成员名下持有离岸信托架构,这条政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成本和合规节奏。
一、政策背景
离岸信托过去长期被视为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保险箱"——设在海外的信托,信息不透明、税负低,既能隔离风险,又"看起来"不用向国内交税。
但这个"免税神话"正在被系统性地打破:
全球层面:开曼群岛《2023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法》于2025年1月生效,BVI同步推出实益所有权申报新规,传统避税天堂的"隐私护城河"已被填平;
信息层面:CRS(共同申报准则)常态化运行,离岸金融机构必须识别信托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并将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给税收居民国;
国内层面:2025年3月《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将反避税主体从企业延伸至自然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将被税务机关调整。
一句话总结:不是突然要管,而是信息工具到位了,征管条件成熟了,政策水到渠成。
二、新规核心要点
1. 征税覆盖三个环节

关键提示:存续环节的收益,不管分不分给你,都要按年申报纳税。过去"收益留在信托里不分配就不交税"的思路,正式失效。
2. "离岸信托"定义比你想的更宽
新规明确:既包括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也包括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换句话说,换了马甲的"类信托"架构同样在征管之内。
3. 反避税三板斧:穿透、归集、清算
新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设置了三道防线:
设立环节穿透:个人通过他人代持装入财产,但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装入,由其纳税;
存续环节归集:信托未分配收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终止环节清算: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对其信托财产进行税收清算,对潜在增值收益征税。
此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权、表决权、份额或收益权即视为"控制"。
4. 90天窗口期
针对2023年1月1日至新规实施之日(2026年7月24日)期间已设立但未缴税的离岸信托:
设立环节未缴税款:原则上追溯三年(2023年起),金额较大的可延长追缴年限;
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计算,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免予加收滞纳金;
缴税确有困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财务请注意:90天不是90天"考虑期",是90天"行动期"。逾期未缴,按《税收征管法》处理——滞纳金、罚款、甚至稽查风险都会随之而来。
5. 费用不得抵减,但境外已缴税可抵免
不得抵减: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抵免: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个税法规定予以抵免;
避免重复征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无需再次缴税。
三、新政影响
1. 对企业实控人/股东
持有红筹架构、离岸持股平台的个人,信托层面的股息和股权处置收益将纳入征税范围;
拟赴港IPO的企业股东需重新评估离岸信托持股架构的税务成本。
2. 对财务负责人
需要梳理企业实控人、高管团队名下的离岸信托架构,确认是否在政策内;
90天窗口期内需要配合完成历史未缴税款的测算、申报和缴纳安排。
3. 对家族财富传承规划
"设个信托就不用交税"的时代正式结束;
传承架构需要从"避税导向"转向"合规导向",在合法框架内优化税负;
移民不等于"脱钩"——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仍可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四、行动清单
测算设立环节及2023-2025年度存续环节应缴未缴税款
与境外受托人对接,获取收益核算及分配数据
完成90天窗口期内的历史税款申报缴纳
评估现有信托架构合规性,制定优化/调整方案
建立离岸信托年度税务申报的常态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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